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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浙司〔2006〕218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67号)精神,切实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省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随着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多,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规模企业在客观上已形成一定的“小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呈增多趋势,一些矛盾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甚至转变为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有效化解和预防此类纠纷,部分地方在加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全面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从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综治进民企”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本企业党组织或行政领导下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聘任。百人以上企业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百人以下企业可根据需要或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至少设立一名调解信息员。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以及规模较大的市场等,可以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车间(分厂)等建立调解小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辖区内企业职工人数、规模等情况,主动与相关企业进行联系,广泛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及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企业领导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指导和帮助企业单位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力争用两至三年的时间在百人以上企业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过程中,要指导和帮助企业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确保人民调解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以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其按规定刻制专用印章,在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上墙公开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应佩带人民调解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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