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意见;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应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审核意见。如3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此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