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芜政〔2006〕65号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区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项目核准后需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