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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1、市属企业投资的项目;
  2、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3、市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市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购物中心、市场建设等服务业项目;
  5、依法需向市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
  (二)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除省、市级备案项目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 凡由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项目,要将备案情况以月度(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备案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市项目备案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项目备案机关;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备案机关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备案的项目情况上报市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三条 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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