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芜政〔2006〕65号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核准机关是市、县、区政府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应报市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