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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四川多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四川多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川环建函[2006]303号)


四川多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厂房、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对该报告表的初步审查意见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市环保局审查意见。该项目拟在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区内建设,符合当地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多源治疗仪”1万台,皮肤消毒液20万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建设理由正当。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电磁辐射及其它污染物排放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进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生产和生活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城市污水管网送成都市第一污水厂处理。

  2、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确保施工扬尘不影响当地的大气质量,施工噪声不扰民。

  3、尽管项目原辅材料中涉及的乙醇生产场所用量和贮存区贮存量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但仍须加强厂区内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制订严格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将该预案整合到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统一考虑,定期进行演练。

  4、加强对治疗仪调试和检测工序的辐射管理和辐射防护工作,确保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会对生产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时向我局报告,试生产时,必须向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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