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浙司〔2006〕199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农业普查办公室,有关监狱、劳教所:
  为切实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省司法厅与省农普办研究,现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业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省有关监狱、劳教所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场监狱土地面积大,还存在自主经营和外租等情况,农业普查的任务较为繁重。为此,各相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设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合理配好普查员,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确保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司法行政系统农业普查资料的准确性。
  二、加强培训,分级实施。为了确保司法行政系统农业普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决定按省属、市属监所单位分级实施。
  (一)省属监所单位。由省司法厅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培训,普查资料报所在县(市、区)农普办统一录入、汇总,同时分别报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备案。
  (二)市属监所单位。按所在县(市、区)农普办要求,参加当地培训,普查资料报所在县(市、区)农普办统一录入、汇总,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认真登记,确保质量。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要求,加强与所在县(区、市)农普办的工作联系,根据不同的普查行业范围、不同的普查对象、不同的普查区划分,按不同的普查表种类,认真做好清查摸底工作和普查表填报工作,及时反映普查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各类普查表的登记质量,按要求完成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涉及农业普查的监狱劳教单位

  省属单位: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十里坪监狱、金华监狱、南湖监狱、乔司监狱;
  十里坪劳教所。
  市属单位:杭州市南郊监狱、东郊监狱、第一劳教所、第二劳教所;
  宁波市黄湖监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