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首批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决定
(浙司〔2006〕21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自2002年“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在我省开展以来,各地深入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广大基层组织进一步健全,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四民主、两公开”基本得到落实,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鼓励先进,不断提高农村(社区)自治和各项社会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为建设“法治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基础,根据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和省普法办《关于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活动的通知》(浙司〔2004〕266号)和《关于做好2005年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司〔2005〕217号)精神,在各单位自查自评,并经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普法办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了考核评审,决定对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在水一方社区等102个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村(社区)进行命名表彰。
这批受到表彰的“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共同特点是:村(社区)组织健全有力,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组织制度规范完备,“四民主、两公开”有效落实,各项事务管理规范有序,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扎实,法律服务渠道畅通,综合治理措施有力,治安良好社会稳定,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希望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努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中再创佳绩。
为调动各地建设“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积极性,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和省普法办决定对首批五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各给予5000元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各村(社区)法制宣传栏的建设。
各地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法治浙江”的要求,不断把“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推向深入,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