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及电力消耗、能源降低率情况。统计部门要对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统计实行季快报制度,及时给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企业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用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
(十七)推行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继续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电机、汽车和建筑等方面的应用。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
(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以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为重点,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积极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大力推广变频调速、高效节能等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大力提高我市电能使用效率。到“十一五”末,实现万元GDP耗电降低20%以上。
(十九)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对在节能管理或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围绕节能降耗,积极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市政府设立节能奖,每年对评选出来的十个节能单位、十个节能企业、十名节能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企业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五、构建节能工作基础和政策保障体系
(二十)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能源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利用统计,完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强化对GDP能耗指标数据审核和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各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节能工作和能源计量、统计。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报表按统计部门要求实行网上直报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为企业节能、降耗、增效做好计量服务。各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操控计量设备等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
(二十一)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示范工程、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的资金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强化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审核监督工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