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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失效]

  (十一)商贸和民用节能。加快建设节能和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推广和采用先进节能设备和技术,有效配置物流资源,降低流通成本。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和高耗能设备进口。建立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评价和指标考核体系,鼓励引进节能环保型外资项目,引导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倡导科学消费,培养节约消费行为,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到“十一五”末商贸系统要实现节能15%以上。
  (十二)农村节能。加大农村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十一五”农村沼气使用率达到20%。加快农业机械及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促进农机节能和农村电网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墙体材料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鼓励能源林基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到“十一五”末要实现农村节能15%以上。
  (十三)政府机构节能。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2010年前基本完成政府机构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办公区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要求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积极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到“十一五”末,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
  四、强化节能监管和激励
  (十四)加大节能监管力度。认真贯彻《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尽快组建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加快制订节能监察相关配套措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改革、建设、质检、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节能管理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定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核准备案、开工审批、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环境评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或公开曝光。加强能源审计,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尽快建立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服务组织作用,在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监测的同时搞好节能服务,挖掘节能潜力。
  (十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年耗能3000吨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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