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节能组织体系和节能产业体系
(四)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和领域的节能工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节能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节能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统计、环保、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社会团体和协会要立足服从于节能工作的全局,服务于企业节能需求,为企业推进节能工作,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市政府将全市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具体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GDP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也要进行逐级分解,重点督导,确保总目标的完成。
(五)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农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以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为主的产业结构,提高低能耗产业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当前,高耗能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优先发展服务业,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突出抓好钢铁、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产业调整升级。钢铁工业要走高端、精品、专业化、深加工道路,严格控制附加值低、消耗指标高、产出能耗比小的炼钢、炼铁能力的盲目扩张。按照“存量调强、增量调优的方针,改造提升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产业。大力推进大容量超临界发电、生物质发电、风力发电、小水利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
(六)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淘汰钢铁、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钢铁行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20吨以下转炉、电炉;焦化行业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造纸行业淘汰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和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建材行业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淘汰18门以下粘土实心砖窑、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和非机械化墙板生产线;电力行业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村镇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