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司〔2006〕13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发改委(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指示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职能,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指示精神和省委十次全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提升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所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各地一定要从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扎实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进程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全省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任务,司法所基础设施基本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需要。为此,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编制好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根据目前我省司法所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范围、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是乡镇政府。各地司法局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各地发改局要规范建设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标准,规范实施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