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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着力构建节约型消费模式。积极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观念,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鼓励宾馆、酒店、餐饮、洗浴企业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和消费;通过法规、制度等手段,遏制过度包装、奢侈消费等浪费资源的行为,引导采用可再生、能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废弃物。
  三、政策措施和机制保障
  (八)加强规划指导。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十一五”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对我市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评价,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相应专项规划和重点行业、企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及推进计划。市统计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对节能(水)循环经济统计评价体系的研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
  (九)健全法规体系。根据《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市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抓紧组建节能监察机构并尽早开展工作。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年取新水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能(水)潜力。定期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和取水定额执行情况等,推广“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资源行为。
  环保部门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十)强化政策激励。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对重大循环经济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核准或备案,优先列入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保障能源、水、土地等生产要素供应。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对重大项目给予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积极落实国家促进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和宣传培训等。研究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对重大循环经济项目,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采取多种合作形式,鼓励外商及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BOT等形式投资循环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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