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厅年度工作考核序列。对执法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执法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授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降一档次。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本厅公证管理处、国家司法考试处、律师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处、法规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3.省劳教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同意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教、减期、延期的;办理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教、减期、延期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厅公证管理处、国家司法考试处、律师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工作处、法规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省劳教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情节较轻的,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执法机构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会同厅(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厅法规处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厅(局)人事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及党纪处分的,由厅(局)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厅(局)计财处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厅行政首长申请复核,厅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