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①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
26条)
②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
30条)
(5)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14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42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32条)
七、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厅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厅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厅警务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考核档次建议。
4.厅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结合厅目标责任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文明处室评比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