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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③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的,应当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13条
  (3)律师管理工作:
  ①不按规定对拟设代表机构、拟任代表的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核;不按规定对代表机构进行注册或者年度检验;不按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32条
  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代表机构、拟任代表决定发给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谋取私利;对应当撤销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执业许可,收回执业执照、执业证书的不予撤销、收回,或者对应当注销的执业注册不予注销;依法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不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有不严格执法或者滥用职权的其他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③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24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18条、《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9条
  ④不履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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