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接到案件调查机构移送需要听证的案件材料后,及时阅卷,并送听证主持人阅卷;②听证主持人阅卷后,确定听证会举行日期;③经办人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同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告;④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⑤听证会结束后,经办人起草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审查后,提交本机构集体讨论;⑥将听证报告报分管厅长批准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将案件材料和听证报告移送案件调查机构。
(4)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及时审核案件调查机构送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审核建议,报分管处长;②分管处长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送回送审机构。
(5)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材料齐全的,5日内审核完毕,提出是否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②处长在3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批准。③经办人对准予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④仲裁委员会的变更备案,由经办人负责登记。
(6)依法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员初步审查赔偿申请,3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并报处长。②处长审查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建议,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③立案后,经办人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或自行办理,并在30日内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④经办人员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处长,或对自行办理的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后报处长。⑤处长及时审查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的意见,3日内提出是否赔偿意见,并报分管厅长批准。
(7)依法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收到复议申请后2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决定受理的审查建议;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审查建议,提交分管处长审核。②分管处长1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厅长审批。分管厅长1日内作出决定。③经办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④经办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⑤经办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报告和复议决定建议,提交分管处长审核。⑥分管处长10日内审核完毕,并向分管厅长汇报,经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⑦经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
(三)执法责任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
行政许可法》第
72、
73、
74、
75、
76、
77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