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查报名条件,严格遵守报名程序,依法确认报名资格,确认无效的告知理由。
(六)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违法或不当执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公证管理处。依法实施公证员执业审批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依法实施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依法开展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备案工作。
2.国家司法考试处。依法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职能;依法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职能;依法处理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
3.律师管理处。依法实施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等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实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实施行政奖励;依法开展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等备案工作。
4.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开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等工作;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5.基层工作处。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依法实施行政奖励。
6.省劳教局。依法实施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等行政审批工作。
7.法规处。依法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等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依法实施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依法审核本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工作流程
1.公证管理处主要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附件2)。
(2)依法实施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的工作流程:①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设立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②处长在7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厅长审签;③经办人对准予设立的,颁发证书和报司法部备案,并在20日内予以公告;不准予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④收到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材料,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的流程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报司法部备案。
(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处长审查;②处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③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法规处组织听证会;④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长批准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决定;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