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职能共16项,包括:
1.公证员执业审批;
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
3.律师执业审核;
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5.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7.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8.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1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13.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5.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16.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二)行政处罚职能共123项,包括:公证管理行政处罚11项,律师管理行政处罚86项,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4项,司法鉴定管理行政处罚22项等(附件1)。
(三)行政监管职能共7项,包括:
1.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
2.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3.律师的监督;
4.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6.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7.备案监督。
(四)行政强制职能共6项,包括:
1.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2.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3.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4.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
5.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
6.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五)行政确认职能共1项,即: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确认。
(六)其他具体执法职能共7项。包括:
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2.行政奖励: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奖励,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
3.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4.法律援助审批: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异议;
5.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6.行政赔偿;
7.行政复议。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行政强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劳教人员的考核机制,依法、公正地实施审批职责,严格审批条件,遵守审批程序,依法维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切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