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司〔2006〕107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为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2005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决定》,以法律形式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这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出发,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共同推进我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进程。
  二、规范委托,正确适用司法鉴定意见。《决定》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登记管理、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作了专门规定。省厅已在《钱塘法治》网依法公布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对涉及司法鉴定的有关事项,特别是在司法鉴定委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决定》规定的要求。凡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指导当事人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尚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质疑,确保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三、加强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涉及司法鉴定的法律事务时,发现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鉴定程序违法,以及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提出质疑;对诉讼过程中涉及有争议的司法鉴定意见,应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情况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决定》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