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浙司〔2006〕105号)
各市司法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部署,推动基层法律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司发〔2006〕6号)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利民富民的民心工程,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层法律服务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也提出了崭新的要求。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都需要法律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肩负重要使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农村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工作,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省委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根据“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切实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为建设“法治浙江”做出贡献。
二、立足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