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杭州市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决定
(浙司〔2006〕100号)
杭州市司法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报经司法部核准,现就杭州市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作如下决定:
浙江省公证处保持现行合作体制不变,整建制下放到你局管理;杭州市公证处现行体制及管理关系不变;萧山区公证处、余杭区公证处、滨江区公证处保留现有体制,整建制移交你局管理;拱墅区公证处、西湖区公证处合并,成立一家新的事业体制公证处,由你局管理;上城区公证处、下城区公证处、江干区公证处合并,成立一家新的事业体制公证处,由你局管理。
以上各公证机构的名称按照司法部《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冠名。执业区域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