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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温州市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温州市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决定
(浙司〔2006〕96号)


温州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并报经司法部核准,现就温州市区公证机构调整作如下决定:
  温州市区共设4家公证机构,其中:温州中信公证处保持现行合作体制、管理关系不变;鹿城区公证处、瓯海区公证处、龙湾区公证处保持事业体制,由市里重新审批机构、编制,并统一纳入你局管理。
  调整完成后,上述各公证机构的名称按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冠名。执业区域确定为:温州中信公证处和设在鹿城区的公证机构在鹿城区域内执业;设在瓯海区的公证机构在瓯海区域内执业;设在龙湾区的公证机构在龙湾区域内执业。
  请你局认真抓好方案的具体落实,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妥善解决机构、编制转换等问题,按照政策精心组织人、财、物及公证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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