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绍兴市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决定
(浙司〔2006〕95号)
绍兴市司法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并报经司法部核准,现就绍兴市区公证机构的设置调整作如下决定:
绍兴市公证处保持现行的体制、管理关系不变;越城区公证处保持现行的体制不变,整建制移交你局管理。
调整后的公证机构的名称按照司法部《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冠名。执业区域执行现行规定。
请你局认真抓好方案的具体落实,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机构、编制的审批和人员的转换工作,并按照有关政策精心组织人、财、物及公证档案的移交,确保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