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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字〔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
  《邢台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邢台市“十一五”城市
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

  为提高我市城市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冀环控[2006]20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共16项指标,实行百分制。
  (一)环境质量指标(44%):包括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5项指标。
  (二)污染控制指标(30%):包括清洁能源使用率、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和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6项指标。
  (三)环境建设指标(20%):包括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项指标。
  (四)环境管理指标(6%):包括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2项指标。
  二、工作目标及措施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是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及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二是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公告全市总量控制计划,公布全市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名单。三是积极落实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重点环保项目,按期完成总量削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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