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垃圾收运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禁止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废等进入垃圾填埋场。项目运营期卫生填埋作业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控制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和规定,积极稳妥的做好本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13户(约40人)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确保拆迁户的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不因项目建设而下降,并切实加强拆迁安置的环保工作。应确保本项目运行前妥善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否则,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
(六)在环评划定的本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住宅等环境敏感设施。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安全。重点针对渗滤液可能导致的环境风险,项目建设中应进一步落实和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减缓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纳入环保竣工验收内容。确保渗滤液调节池(兼事故应急池)容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满足事故应急的要求。
(八)本项目渗滤液达标排放依托于拟建的汉源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在该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本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确保渗滤液得到妥善处置,防止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九)服务期满后,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完成封场工作。
(十)项目建设应注意解决好的其它环保问题,按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落实。
二、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进入汉源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前为氨氮≤6.38吨/年,CODcr≤10.8吨/年;进入汉源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后为氨氮≤0.06吨/年,CODcr≤0.24吨/年。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省环保局报告。试运行时,必须向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否则,将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