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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汉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四)加强垃圾收运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禁止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废等进入垃圾填埋场。项目运营期卫生填埋作业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控制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和规定,积极稳妥的做好本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13户(约40人)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确保拆迁户的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不因项目建设而下降,并切实加强拆迁安置的环保工作。应确保本项目运行前妥善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否则,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

  (六)在环评划定的本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住宅等环境敏感设施。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安全。重点针对渗滤液可能导致的环境风险,项目建设中应进一步落实和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减缓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纳入环保竣工验收内容。确保渗滤液调节池(兼事故应急池)容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满足事故应急的要求。

  (八)本项目渗滤液达标排放依托于拟建的汉源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在该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本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确保渗滤液得到妥善处置,防止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九)服务期满后,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完成封场工作。

  (十)项目建设应注意解决好的其它环保问题,按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落实。

  二、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进入汉源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前为氨氮≤6.38吨/年,CODcr≤10.8吨/年;进入汉源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后为氨氮≤0.06吨/年,CODcr≤0.24吨/年。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省环保局报告。试运行时,必须向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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