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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浙司〔2006〕74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司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富强、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对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司法行政机关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治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地一定要围绕大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结合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好职能作用。要积极组织、鼓励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到基层、到农村,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开展法律帮扶活动,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安居乐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更加注重农民、农村和农业,要结合农村实际,加强农村普法阵地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突出宣传效果;要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要向农村和农民倾斜。省厅《关于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下发,各地要加强工作力度,切实将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广大人民调解员要走村入户,对农村各种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处置,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强化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整合力量,发挥好整体优势,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
  各地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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