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新政办[2007]5号关于做好2007年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备案审查意见,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7〕5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四)项第五行至第十三行修改为“规范公墓经营行为,公墓销售人员要做到‘五不准’:一、不准搞虚假和封建迷信宣传;二、不准一墓多卖和一家多买;三、不准炒买炒卖、变相传销和擅自提价降价;四、不准恶意攻击、诋毁其它公墓;五、不准无预约入户销售。销售人员发现违反‘五不准’的立即辞退,以后不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