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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铁山坡气田天然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钻井、测试放喷和事故放空等噪声对周围居民影响较大。在井场布置时应将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居民点,降低作业的噪声影响。

  (五)为有效控制钻井及井下作业过程对井站周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应针对钻井工程特点,每口井开钻前,必须在当地环保部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落实钻井废泥浆、岩屑、钻井废水的污染防治措施,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钻。井位布点应从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的角度,优化并合理布设,尽量避免在河床附近布设井位。应针对钻进工程特点,合理设计钻井表层套管下深,并在施工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因井漏对中河、后河及周围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针对环境风险产生的环节、国内外及该地区已发生的相关案例,进一步完善本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减缓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HSE管理;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及省环保局有关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项目事故应急环境监测方案,落实监测仪器,确定事故发生后环境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监测手段,确保满足对事故的监控要求;进一步完善事故后进入外环境污染物的消除方案,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和规定,确保拆迁居民的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不因项目建设而下降。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确保本项目开工前妥善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切实加强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本项目各站场周围100米范围内、集输管线中心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新的居民住宅等敏感设施。

  (八)项目建设应注意解决好其它环保问题,按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落实。

  二、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定,开工时向四川省环保局报告。试生产时,必须向四川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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