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3名执业5年以上并且现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的推荐。
三、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并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四)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四、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六)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八)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申请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申请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经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上报省司法厅批准。
必要时,省司法厅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
六、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申请表;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以及聘用专职律师材料,包括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律师执业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3名执业5年以上并且现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的推荐材料;
(六)律师事务所资产以及执业风险准备金的验资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专职律师的聘用意向书;
(九)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于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个人开业律师决定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