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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有3名执业5年以上并且现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的推荐。
  三、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并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四)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四、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六)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八)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申请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申请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经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上报省司法厅批准。
  必要时,省司法厅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
  六、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申请表;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以及聘用专职律师材料,包括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律师执业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3名执业5年以上并且现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的推荐材料;
  (六)律师事务所资产以及执业风险准备金的验资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专职律师的聘用意向书;
  (九)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于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个人开业律师决定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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