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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司〔2006〕63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重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运作;要及时分析情况、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切实把试点工作做好。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

  近年来,为不断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不少省、市相继开展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个人出资设立并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具有责任明确、成本低廉、贴近群众、服务便利的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律师进入乡镇、社区,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作为符合律师职业特点的律师执业机构的重要形式,已经呈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设立条件也作了原则规定。为了积极探索并丰富和完善我省律师执业机构形式,深化律师工作改革,为新律师法出台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全面推开积累经验,根据司法部的有关工作部署,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与探索性相结合的原则。除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探索外,其余均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试点工作应当做到大胆探索与审慎行事相结合,积极推动与循序渐进相结合。
  二、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二)具有5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三)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处罚、处分;
  (四)具有申报所在地的本县(市)、设区市市区的户籍并且年龄在 6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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