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司〔2006〕62号)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有关规章以及《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工作中有关申请材料审验、审核程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住所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提出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有关联,其资质、仪器设备等条件符合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求。
(二)《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件1)。该表经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三)拟在该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名册。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符合条件的鉴定人;申请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具备法医资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二、市司法局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当地司法鉴定发展规划,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附件2)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审核。
三、申请人取得省厅核准的《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司法鉴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司法部《提交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附件3)要求,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