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通告
(新政[2007]23号)
为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和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设置、使用的对讲机、车载台和基地台等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清理整顿时间
2007年5月15日至2007年6月30日。
三、清理整顿要求
(一)凡因业务原因需要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无线电管理处批准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
(二)各设台(站)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所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设台手续是否齐全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送市无线电管理处。目前已经使用但尚未拥有合法使用手续的,应在清理整顿期间持有关材料申请补办设台(站)审批手续,市无线电管理处将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设台(站)条件予以审查。符合设台(站)条件的,给予补办设台(站)手续。
自本次清理整顿结束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一律以擅自设台(站)处理。
(三)经依法批准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未经批准不得转让频率、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市无线电管理处将联合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设台(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未依法办理更新手续和其他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四、其他
(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依法开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阻碍依法开展无线电行政执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或其他途径,对违规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