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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土地出让金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土地出让金的通告
(新政[2007]24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缴工作,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展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欠缴市政府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务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所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缴至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清缴办公室(地点:市国土资源局)。
  二、对2007年6月30日前拒不缴纳所欠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单位,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新闻媒体对欠缴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并将其列为不诚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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