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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宜宾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五)在环评划定的本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住宅等环境敏感设施。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避免污染扰民和纠纷。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安全。重点针对渗滤液可能导致的环境风险,项目建设中应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风险防范、减缓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纳入环保竣工验收内容。确保渗滤液调节池(兼事故应急池)容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满足事故应急的要求。

  (八)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的要求实施项目运营后的卫生填埋作业,规范垃圾处理厂环境管理。

  (九)认真落实资金,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的要求完成现有老垃圾堆场的封场工作,避免其对地下水的进一步污染。

  (十)项目建设应注意解决好的其它环保问题,按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落实。

  二、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渗滤液预处理后进入宜宾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前为氨氮≤6.8吨/年,CODcr≤37.4吨/年,经宜宾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为氨氮≤1.62吨/年, CODcr≤3.2吨/年。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省环保局报告。试运行时,必须向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规定予以处罚。

  四、我局委托宜宾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附: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省环评估表[2006]042号)(略)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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