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独立办公用房的,随同资产一同移交,没有独立办公用房或委托部门管理的,由县(市)政府协调为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5、在当地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消、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成立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时间安排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4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时调整到位,严格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各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2007年4月下旬,各县(市)完成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并开始履行职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电话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各县(市)开始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
第二阶段:2007年5月上旬,各县(市)领导小组完成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2007年5月中旬,县(市)审计机关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市领导小组。
第四阶段:2007年5月下旬,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资产移交资料抄送财政部门一份,同时市公积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的选拔任命工作。
第五阶段:2007年6月上旬,市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七、工作纪律
(一)在机构调整工作中,各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顾全大局,积极稳妥地落实机构调整工作。
(二)机构调整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调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不得妨碍调整工作的进行,对故意拖延、阻挠机构调整正常进行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四)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编办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私分财物、滥发现金和实物,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账目、凭证和报表,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及违规开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