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清理具体要求:各县(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清理核实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报告的主要内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时间、地点和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和分类情况;各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反映的情况、建议。
附件的主要内容: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表,公积金贷款情况表,未归还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情况表,购买国债情况表;银行开户情况及余额明细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表;实物资产明细表;各项资金挂账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财务收支真实合规性情况自查表;年初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资产清理过程中要如实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发现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违规运用资金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回收。对清理阶段暂时不能回收的资金由原管理机构上级部门先期垫付,对确实不能收回的资金,由原管理机构的上级部门负责弥补。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增值收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资产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要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时要重点核查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业务管理的规范性,并对资产清理是否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界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资产清理,没有追回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没有纠正违规运用资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资产移交
1、市领导小组根据资产审计报告和有关建议,作出是否“同意移交”的批复。各县(市)根据批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各县(市)负责公积金管理的经办机构或委托管理单位移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审计机关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2、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清理日与交接日期间发生业务应详细记载,作为资料移交。
3、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列出移交清单,移交会计档案、归集档案、信贷业务档案、印章、实物明细等,双方签字认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