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经费来源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办机构,与市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人员编制管理、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根据邢台实际,各县(市)管理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本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需要,县与县之间一般不作调剂。机构人员经费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资产冻结、清理、审计和移交
(一)资产冻结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文件规定,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的处置按“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进行。自发文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的前提下,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含委托部门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下同)一律冻结。
(二)资产清理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工作。
1、清理主要内容:(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的总账、单位账、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4)是否有委托贷款或项目贷款,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5)购买国债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8)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9)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有无全部入账,账实是否相符,实物资产有无建立台账,产权是否明晰等;(10)市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清理的其他资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