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领导小组对市领导小组负责。
三、机构设置和职责
县(市)管理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1、县(市)管理部机构设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中华全国总工会九部委《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撤消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组建隶属于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名称统一确定为“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县(市)管理部”。桥东区、桥西区、大曹庄管理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不设经办机构,由市公积金中心直接管理。
2、县(市)管理部职责。县(市)管理部为市公积金中心驻县(市)经办机构。各县(市)管理部根据市公积金中心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建制、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业务。
四、人员编制、招录与安置
(一)人员编制
县(市)管理部人员编制,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邢机编办字〔2007〕14号文件规定及各县(市)在职职工规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需要,邢台县、沙河市、南宫市、宁晋县、隆尧县、威县六个县(市)管理部各定编4人,其他各县(市)定编3人。各县(市)管理部分别设科级领导职数一名。
(二)人员选用与安置
1、管理部负责人的选用
县(市)管理部负责人一般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1名候选人,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连续性,可优先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符合任职条件的负责人中产生。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市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察合格后,由市公积金中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用。
2、一般工作人员的招录
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所需工作人员根据各县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区别对待,已经县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管理机构的,由县(市)领导小组从原管理机构管理此项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推荐,市领导小组考核后择优选用。其余缺编人员由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录,同等条件下,原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人员可优先选用。
3、未选用人员的安置
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部门未被录用人员、已退休或提前离岗人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由原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