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资金审计
内审机构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监督各种专项资金合规、有效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内审机构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增强责任感,确保专款专用。监狱劳教单位的内审机构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专项资金要按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明细核算,特别是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设备购置资金、修缮工程资金、增值税退还资金等,防止将专用资金未按规定用途违规使用或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违规自行调整、越权增加新项目等。要逐步达到审计事后介入为事前介入,推动监督关口前移;要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向物资、劳务及项目效益等综合审计延伸,不断拓宽专项资金审计的领域。
五、经济责任审计
各内审机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要把审计结果与考察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列入干部考察的一个必要和有效的程序。逐步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任中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对经济发展、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计,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力求科学评价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三)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四)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实事求是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其相关业绩,评价应避免相互矛盾。
六、法律服务机构注册审计
各市司法局的内审机构,要对法律服务机构注册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计的,要对审计结果进行检查、监督。根据部、厅等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审计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财务报表,检查资产、负债和利润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合理支出,依法纳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内部提成、分配的审计,从宏观上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财务收支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