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2006-2010年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司〔2006〕37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
根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审计署4号令)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2006-2010年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要紧紧围绕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心,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内控制度审计为重点,强化审计项目管理和提高审计质量为抓手,不断改善本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积极探索经济效益审计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物资采购比价审计
积极开展物资采购比价审计,建立公开透明的物资采购、采购监督和责任追踪等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单位采购物品的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又不列入政府采购的物资,包括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基建工程、服务项目,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等,实行公开比价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突出对采购系统各个环节的控制,即采购计划、招投标程序、供应商考察了解、合同签约等环节实施审计监督。要运用各种方法,如直接谈判法、比较分析法、成本核算法、网上查询法,市场调查法等,降低成本和费用。加大宣传力度,使物资采购成为内部审计必审项目。
二、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根据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法规制度,按照“投资必审”的原则,工程竣工后要一律实施审计监督。条件具备的内审机构,可参与工程项目的考察和开标、评标、询标、决标等环节,监督关口前移;可深入施工现场,把牢工程量变更关,实施事中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的基建项目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由内审机构牵头,严把中介机构审计质量关,确保竣工决算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内控制度审计
内控制度广泛地存在于各类经济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中,是单位为实现管理目标而形成的自律系统。为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止错误和舞弊,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开展内控制度审计,重点对采购和付款、生产和成本、销售和收款、资产和投资等各项业务提出控制的建议,以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检查和评价有关内控制度,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使生产经营活动更经济、更有效,确保各项法规的遵循,确保各种风险在规范之内,确保发展目标的实施。内控制度审计可采用问题式调查表法,资产盘存随机抽查法等。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对调查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测试分析,并作重点审查。随着审计模式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以内部控制测评为基础的风险审计发展,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熟练掌握内部控制测评的技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