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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学习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工作的意见

  四、依法稳妥进行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和布局规划工作
  进行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和布局规划,必须坚持合法有序、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便民利民的原则,从有利于公证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发展出发,依法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一)合理规划公证机构布局。根据《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的要求,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发展、交通状况、公证业务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省厅正在着手公证机构布局调整工作和研究制定我省公证机构总体布局规划。布局规划将明确2006年至2010年全省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总体布局,合理规划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宏观调控,同时注重平衡发展,妥善解决边远地区公证工作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规划报司法部核定后,省厅将下达实施。
  (二)依法调整公证机构设置。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要求,省厅不再设立公证处;设区的市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立公证处。这是实施《公证法》的基本要求。省厅经过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论证修改后,已研究制定了省公证处设置调整工作方案。各设区的市司法局也相应报送了本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方案,待省厅进一步研究决定后,按规定报司法部核准。公证机构设置调整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负责,认真协调落实好各项交接工作,做好公证档案移交和保管等工作,确保公证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依法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公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包括公证工作在内的法律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已经将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一)依法拓展公证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法》明确规定了16大类别公证业务,同时规定了法定公证原则,涉及面很广,既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婚姻、继承、遗嘱等,也有与国家经济活动相关的招投标、拍卖、合同等,与社会管理秩序相关的登记、提存、收养等,公证活动几乎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依照《公证法》规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职能、拓展领域’’的基本要求,依法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依法开展传统公证业务,依法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工作,推动公证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依法治国服务,为扩大对外开放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在公证资源配置、业务发展导向等方面,要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突出着力点,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当前,特别要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认真开展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公证业务,认真做好公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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