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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学习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学习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工作的意见
(浙司〔2006〕25号)


各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公证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公证法》的重要意义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证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公证法》是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它明确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证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公证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公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职能定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公证手段预防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重视,充实和发展了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公证法》是推进公证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也是规范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执业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贯彻实施《公证法》,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公证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公证队伍素质的重要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公证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确保《公证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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