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各地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的精神,努力争取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预算时,将外地进入本地打工的农民工人数考虑在内,适时增加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争取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发达的乡镇政府为农民法律援助提供专项经费。应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依靠社会力量筹集资金。省厅将进一步争取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助。
(四)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一是抓好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今年争取有40%的法律援助中心建有便民的服务窗口;要加强法律援助窗口的基础设施建设,设立统一的标识,实行规范化服务。二是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电话。要完善市、县(市、区)二级“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由法律专业知识丰富、服务态度好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值机;要在各村设立标有“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指示牌。三是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上门求助的农民群众阅览和了解法律援助的有关事项;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五)加大农民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力度。将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要加大对农村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和调处,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将建设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作为法律援助重点领域。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老人赡养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给予积极办理,特别是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三、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好法律援助的各项职能。加大对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组织协调当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依靠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
法律援助条例》列入“五五”普法内容,送法进村入户,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使农民工在权利被侵害时,能够自觉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