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浙司〔2006〕50号)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现就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农民占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具有重大意义。
几年来,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较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边远山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和律师资源不足,农民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离“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迫切需要我们切实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以农村困难群众为重点,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以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逐步实现农村法律援助的“应援尽援”;以增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工作责任性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为根本,使受援农民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满意率。
(一)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网络。要形成一个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点(联络员)为补充,职责明确并覆盖全省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一要着力加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实行规范化服务。二要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健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农民申请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协调、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三要在农村以及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力市场、开发区和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络员,引导农民以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面广量大,各地要在抓好网络建设的同时,抓好人员落实,资源整合。一是尚未落实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济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的要求,配强配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二是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要积极采取措施,合理配置律师资源,让律师资源丰富的城市支持律师资源匮乏的农村,解决律师资源匮乏地方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四是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及联络员和志愿者等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