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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三)征地、供地工作必须依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依法由市或各市、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或被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由市或各市、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包括省级开发区、镇政府)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或被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不得擅自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得以招商合同的形式签订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各种协议。

  三、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不符合下列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坚决不予供地:

  (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会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最低投资强度要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市区的其他区域要达到130万元/亩以上。

  (二)各市的城市规划区、中心镇要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其他区域要严格按照省的标准执行。

  四、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的规范管理

  (一)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标准。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但未超2年的,或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2、受让土地后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

  3、土地已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不得转让,由政府依法处置。

  五、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必须纳入规范管理

  (一)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必须依法依规拟订开发方案,报市或各市、区政府审批。

  (二)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获得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必须落实到位。

  (三)土地开发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必须将工程收益与土地收益严格区分。

  (四)已开发的工业用地的处置权和土地收益必须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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