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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建立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发[2006]1号)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成果完成人以成果入股的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成果作价转让的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高新技术企业分配给员工的股息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入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或县级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市政府另外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省级以上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引进创新型人才。推荐并成功引进带技术、项目、资金的人才,对推荐人和用人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允许用人单位把引进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计入成本。

  (四)放宽创新型人才入户政策。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创新型人才,经人事、劳动、公安部门核准后准予入户,并准予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同入户。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我市引进的创新型人才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问题。

  五、政府采购

  (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含名牌产品,下同)制度。市科技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在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不须认定,可直接列入。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在产品质价比或性价比相近的情况下,必须优先购买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二)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优先采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可分别给予10%、5%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额外加分,加分幅度一般为价格评分部分的5%至10%。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可分别给予价格评分部分10%、5%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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