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市、区政府分别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和5万元;对初次通过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由所在市、区政府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
4、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由所在市、区政府按国家级中心50万元、省级中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5、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或通过国家、省科技部门成果鉴定的科技项目进行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并获得资金资助扶持的科技项目,由所在市、区政府分别按国家级1:0.5、省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单项资助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通过国家、省科技部门成果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开发生产并且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所在市、区政府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上述2项资助如与第1款的“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重合,只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予资助。
6、对企业、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与我市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技术创新公共平台,经市科技部门确认后,由所在市、区政府提供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或贷款贴息。
7、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按照《关于加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意见》(江府办[2006]69号)的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器,给予资金补贴、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对在孵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减免、税收增长奖励和水电价优惠等支持。
二、税收扶持
按照《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中的税收政策规定,对自主创新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一)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经费经税务部门审批可实行税前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