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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辖区内的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对节能目标实现情况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并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要按照《意见》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14号)的有关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我市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6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

  三、要严格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54号)的要求,加大对能源统计数据的审核力度,进一步落实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和各市、区单位生产总值的主要能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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