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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抛撒货物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练车场地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未经同意在公路桥梁、渡槽架设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132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条增加一款为:从事有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修改为: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删除第十六条第(一)项。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40号令)

  将第十七、十八条修改合并为一条,即:第十七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配齐环境卫生设施,并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环境卫生工作须接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删除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环境卫生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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